沅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〔2025〕09号
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.yuanling.gov.cn 发布时间:2025-11-03 14:55
当 事 人:张*红,男,汉族,现年57岁,身份证号:43302219****161357,联系方式:158****9788
住 所: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**桥7号
本局于2025年10月10日对张*红开发墓地一案立案调查。经查张*红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于2013年擅自与沅陵县沅陵镇桃花岭社区邓家溪组签订迁坟协议,同年5月邓家溪组召开了村民小组会议,同意张*红在邓家溪组乌桕场地段迁坟并开发墓地。2015年下半年张*红正式开发土地经营建设墓地,经有测绘资质的沅陵县不动产测绘中心测绘,面积2284.65平方米,地类为耕地。套合数据库显示,该宗违法用地不符合《沅陵县沅陵镇国土空间规划(2021-2035年)》未办合法用地手续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二条三款、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。
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:
1、询问笔录5份;
2、现场勘测笔录1份;
3、具有测绘资质机构的沅陵县不动产测绘中心测绘的面积、地类测量图1份;
4、规划情况说明;
5、违法用地现场照片2张;
6、身份证复印件4份;
7、地籍分类表1份。
本局已于 2025年10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。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单位或沅陵县人民政府提出陈述和申辩,也未向本单位提出听证申请。
由于该违法行为发生在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颁布之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,参照(原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(原)湖南省自然资源厅《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》,本局决定对你如下行政处罚:
1 、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,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,恢复土地原状;
2、对所占用的2284.65平方米土地(地类:耕地2284.65平方米按30元/平方米罚款68539.5元)共计罚款68539.5元。
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,第六十七条,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被处罚人张*红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处罚决定履行到位,并将上述罚款陆万捌仟伍佰叁拾玖元伍角(68539.5)缴至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,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东路支行(账号100376996980010001,备注栏注明:沅陵县自然资源局收)。
本决定送达当事人,即产生法律效力。
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局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三条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,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,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”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依法予以公开。
联系人:廉成,杨流斌
电 话:0745-4233768
地 址:沅陵镇鸳鸯西街
沅陵县自然资源局
2025年10月27日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