沅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〔2025〕10号
沅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.yuanling.gov.cn 发布时间:2025-11-06 10:36
当事人:王*龙,男 ,苗族,1980年8月30日出生,现年45岁,初中文化,群众,沅陵县凉水井镇王家岭村王家组006号,身份证号:43302219****300735,联系方式:173****7788。
本局于2025年9月17日对王*龙修建公路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。经查王*龙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于2025年9月17日擅自在沅陵县凉水井镇王家岭村印家坝组地段占用土地63.24平方米(地类:林地63.24平方米)修建公路,该用地符合凉水井镇国土空间规划,未办合法用地手续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二条三款属非法占地行为。
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:
1、询问笔录2份;
2、现场勘测笔录1份;
3、具有测绘资质机构的湖南省自然资源调查所测绘的面积、地类测量图1份;
4、违法用地现场照片2张;
5、身份证复印件2份;
本局已于 2025年10月2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。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单位或沅陵县人民政府提出陈述和申辩,也未向本单位提出听证申请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,按照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》,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1、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;
2、对修建公路非法占用的63.24平方米土地(地类:林地63.24平方米)按200元/平方米罚款12648元。
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,第六十七条,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被处罚人王*龙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处罚决定履行到位,并将上述罚款壹万贰仟陆佰肆拾捌元整(12648元)缴至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,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东路支行(账号100**********0001,备注栏注明:沅陵县自然资源局收)。
本决定送达当事人,即产生法律效力。
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局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三条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,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,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”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依法予以公开。
联系人:黄费庆、钟伟、邓兴明
电 话:0745-4233768
地 址:沅陵镇鸳鸯西街
2025年11月3日


